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1002执2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郴州泰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泰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