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安仁县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8民初201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1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仁开,湖南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仁县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仁县永乐江镇安仁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肖文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军,湖南锦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承建商,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告:郴州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仁县五一北路鸿泰花园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小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元,湖南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仁县安平中学。
住所地:安仁县安平镇上街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周检华,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利文,系该校副校长。
被告:安仁县教育局。
住所地:安仁县永乐江镇五一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刘英,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毓,男,1970年5月9日,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仁县。
原告***与被告郴州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仁县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仁县安平中学、安仁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郴州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郴州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仁县教育局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小红
审 判 员  刘红兵
人民陪审员  陈孝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凡 乾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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