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郴州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仁县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28执保19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郴州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兰。
被申请人:安仁县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文平。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郴州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仁县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仁县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71234.7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仁县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71234.7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高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尹良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