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舟山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郴州泓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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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2民初2918号
原告:舟山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平岩石60号A区。
法定代表人:陈耀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峰,舟山市定海区恒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郴州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五一北路鸿泰花园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小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舟山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2022年9月28日,原告舟山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郴州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8元,由原告舟山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根据《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关于探索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的相关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李腾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