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亚建筑材料(昆山)有限公司

11184米亚建筑材料(昆山)有限公司与北京盛德诚信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1184号
原告:米亚建筑材料(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长江北路欧美工业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6540239E。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INSO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壹,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楼**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6295730N。
法定代表人:李凌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米亚建筑材料(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信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中昊独任审判。原告于2020年08月0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被告已支付本案案涉货款本金即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双方争议已解决。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米亚建筑材料(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14元,减半收取6557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
审判员  沈中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英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