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亚建筑材料(昆山)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材料(昆山)有限公司、天津瀚石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执3583号
申请执行人:米亚建筑材料(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长江北路欧美工业园九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INSON。
被执行人:天津瀚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2号2100室-D1018(集中办公区)。
申请执行人米亚建筑材料(昆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瀚石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津仲字第076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2437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21年3月31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
本院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及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姚文波
审判员  孙纪清
审判员  张 坤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崔久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