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3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君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1037号8层803室-1。法定代表人:王菁菁,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婷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至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亚建筑材料(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长江北路欧美工业园九号厂房。法定代表人:FREDERICVINSON,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壹,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君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领公司)与被上诉人米亚建筑材料(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亚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的(2021)粤73知民初4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君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在未明确君领公司在原审法院辖区内究竟实施了何种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径自认定君领公司在其辖区内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基于此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存在法律适用的明显错误。首先,原审法院错误地适用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米亚公司在起诉状中并未明确君领公司在广东省境内具体实施了何种侵权行为。原审法院在一审裁定中也仅是简单罗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以及米亚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其并未明确“在位于广东省揭阳市和汕头市之间的榕江的金潮大桥上的被诉侵权设计上刻有‘上海君领’字样”这一事实证明了君领公司在广东省揭阳市和汕头市具体实施了上述规定所规定的“被诉侵犯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中的何种专利侵权行为,也没有就“广东省揭阳市和汕头市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地”给出任何具体的说理。因而,原审法院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适用存在明显错误。其次,米亚公司也未能提交任何初步证据证明君领公司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实施了任何侵权行为。(二)即使认为君领公司以上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则根据级别管辖规定,应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潮汕环线高速公路是广东省“十三五”重点工程,线路全长约84.6公里,连接沈海、汕昆、汕湛、潮惠、揭惠等多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建成通车后,将进一步加强潮汕机场、厦深高铁潮汕站以及汕头港等交通枢纽的联通对接,成为连接汕头、潮州、揭阳三市的高速通道,对推动粤东振兴发展有重要意义。米亚公司在起诉状中主张潮汕环线高速公路项目中的金潮大桥上使用的排水装置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尤其是其诉请中包括停止侵权的禁令。如果本案中被授予禁令,势必会对粤东地区乃至整个广东省的交通和经济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因此,本案的结果显然在原审法院的辖区,甚至在全国都具有重大影响。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此,根据级别管辖规定,即使法院认为米亚公司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明君领公司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实施了侵权行为,也应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米亚公司未作答辩。
米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米亚公司起诉请求:1.君领公司停止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行为;2.君领公司赔偿米亚公司40万元,承担米亚公司律师费2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8日,米亚公司就“桥梁防泄漏排水系统及其控制方法”的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16年8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51050XXXX.X),目前涉案专利处于有效状态。君领公司未经米亚公司许可,擅自将上述技术方案用在榕江特大桥的排水装置上,该榕江特大桥起于广东省揭阳市滨海工业园北侧、终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西胪镇东侧榕江南岸,上述装置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君领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君领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米亚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君领公司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辖区内实施了侵权行为,且君领公司的住所地亦非在上述辖区,故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二)米亚公司主张榕江特大桥上使用的排水装置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诉请停止侵权。但该榕江特大桥是潮汕环线高速公路,属广东省“十三五”重点工程,对该辖区甚至全国都有影响,故即使米亚公司提供初步证据能证明君领公司在上述辖区内实施了侵权行为,根据级别管辖规定,也应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前述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米亚公司以其享有的ZL20151050XXXX.X“桥梁防泄漏排水系统及其控制方法”发明专利权作为权利基础,就君领公司涉嫌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故本案属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米亚公司为指控君领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已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在位于广东省揭阳市和广东省汕头市之间的榕江的金潮大桥上的被诉侵权设计上刻有“上海君领”字样,结合前文所述法律规定,广东省揭阳市和广东省汕头市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明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君领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上海君领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海君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院经审查查明:米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发明专利证书、潮汕环线高速公路环境保护工程(路桥面径流收集处理设施)优化设计(包含榕江特大桥设计)、施工图设计局部放大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显示,米亚公司系“桥梁防泄露排水系统及其控制方法”(专利号:ZL20151050XXXX.X)的专利权人。潮汕环线高速项目中的金潮大桥位于广东省揭阳市和广东省汕头市之间的榕江之上,该大桥的排水系统设备上有“上海君领”字样。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争议焦点为:(一)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二)本案是否应当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关于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米亚公司对君领公司提起诉讼,主张君领公司未经许可,在金潮大桥上使用的排水装置侵害了涉案专利权。米亚公司提交的在金潮大桥的被诉侵权设计上有“上海君领”字样的证据,初步证明君领公司与被诉侵权行为具有形式上的关联性,达到可争辩的程度。涉案专利的使用地金潮大桥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地,金潮大桥位于广东省揭阳市和广东省汕头市之间的榕江之上,广东省构成本案可争辩的地域管辖连结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管辖广东省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此,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中,君领公司住所地管辖连结点的存在,并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至于君领公司是否实施侵权行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等,均属于本案实体审理阶段需处理和解决的问题,在管辖权异议阶段暂不予理涉,亦不影响本案管辖连结点的确定。君领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本案是否应当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中,君领公司认为本案涉及的潮汕环线高速公路属广东省“十三五”重点工程,对该辖区甚至全国都有影响,主张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前述通知所确定的原审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已经充分考量了案件标的数额、双方当事人主体情况、案件的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目前无证据表明,本案需要移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米亚公司主张的标的数额亦未达到高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因此,君领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君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袁晓贞审判员单立审判员李锋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法官助理马焕君书记员尹明琦
裁判要点
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362号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议庭
审 判 长 : 袁 晓 贞
审 判 员 :单立、李锋
法官助理 : 马 焕 君
书 记 员 : 尹 明 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涉案专利
“桥梁防泄漏排水系统及其控制方法”发明专利(ZL20151050XXXX.X)
关键词
管辖权异议;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级别管辖;侵权行为地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君领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亚建筑材料(昆山)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上海君领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
法律问题
1.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2.管辖权异议阶段如何确定级别管辖法院
裁判观点
1.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管辖权异议阶段,通常以原告起诉时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标的额确定法院级别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