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华裕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

肇庆市华裕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广东柯联水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民辖终10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华裕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柯联水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肇庆市华裕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柯联水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2288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肇庆市华裕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肇庆市鼎湖区,本案应由该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现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要求其支付货款及利息,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一方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为合同履行地。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