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2民终35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劲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是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崇信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肇庆市华裕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法定代表人:陆坤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诉人广东劲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肇庆市华裕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2)粤1203民初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广东劲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于2022年7月15日向其电子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6669.31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劲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书后,超过七日没有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于2022年7月25日向其电子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6701.09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向本院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经审查,***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缓交诉讼费用的规定,故本院作出《缴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不同意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并通知其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6701.09元,不交费或逾期交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于2022年8月9日收到该通知书,超过七日没有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收到交费通知书之日起超过七日没有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劲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