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成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

瑞成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广州市大佳元时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4民初6428号之五

解除保全申请人:瑞成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宿州路**宏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10319609W。

法定代表人:郑瑞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安徽夭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康,安徽夭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大佳元时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圩两龙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378870F。

法定代表人:朱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宇,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柳西,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大佳元时装有限公司与瑞成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大佳元时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瑞成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价值34748730.75元的财产,并由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诉讼保全担保函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8)粤0114民初6428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冻结瑞成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748730.75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瑞成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34748730.75元的财产。依据上述保全裁定及广州市大佳元时装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以34748730.75元为限冻结了瑞成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名下31001613402050009266_1、31×××96_1、97×××83、31×××_1的银行账户内存款。后广州市大佳元时装有限公司再次向本院申请续冻,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18)粤0114民初6428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瑞成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748730.75元。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18)粤0114民初642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瑞成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大佳元时装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广州市大佳元时装有限公司多付的工程款1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1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不超过本金为限;二、被告瑞成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大佳元时装有限公司支付整改修复费用共计583682.72元;三、被告瑞成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大佳元时装有限公司支付工期延误损失75900元;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大佳元时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广州市大佳元时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以(2020)粤0114执12095号《通知书》通知广州市大佳元时装有限公司、瑞成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因瑞成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已经履行(2018)粤0114民初6428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并由本院执行局向本院综合审判庭发函告知本院已于2020年10月22日扣划瑞成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16679139元,本案已执行完毕,可以解除执保措施。瑞成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再次向本院提交解除冻结申请,申请解除其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漕河泾支行的账号为31×××96、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漕河泾支行外来从业者工资专户31001613402050009266,浦发银行漕河泾支行账号为97×××83的冻结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瑞成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已经履行(2018)粤0114民初6428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案件已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瑞成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要求本院对其银行账户予以解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瑞成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漕河泾支行的账号为31×××96、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漕河泾支行外来从业者工资专户31001613402050009266,浦发银行漕河泾支行账号为97×××83的银行存款。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袁 贞

人民陪审员  曾桂妹

人民陪审员  黄美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小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