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成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

瑞成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兴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长民一初字第00267号
原告:瑞成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强,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兴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瑞成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兴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2011)长民一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安徽省兴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瑞成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0元;二、驳回原告瑞成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安徽省兴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合民一终字第26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我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瑞成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成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