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松江程功柏钢模服务站,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振华经济小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创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590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潘卫,负责人。 被告瑞成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宿州路宏图大厦第19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松江程功柏钢模服务站诉被告上海瑞创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被告瑞成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松江程功柏钢模服务站于2005年6月7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纠纷已不再存在。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松江程功柏钢模服务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2元,减半收取95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10元,合计诉讼法1,466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