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丰润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丰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皖行申4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合肥丰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阜阳北路西侧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89784502N(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行政审批中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427682067287X。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霍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政务新区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珞,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县司法局副局长。 再审申请人合肥丰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润公司)诉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霍山县公管局)、霍山县人民政府招投标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5行终1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合肥丰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3.1.5条的理解适用与本案事实不符。理由:1、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和岗位职责的通知》第七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同一城市同时担任不超过三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该解释明确规定一名监理工程师不能在同一个城市担任三个项目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是否能在其他城市再担任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没有条文规定。2、阜阳市临泉路(七渔河路-颍西路)道路及附属物工程至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且申请人也未出具授权书和任命书确认***为该工程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2.0.6条规定,***不具备该工程的监理工程师生效条件。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规定该规范的解释单位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故该协会的复函是权威解释,应当作为审理案件的参考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是错误的。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依法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中,丰润公司以***为项目总监参与霍山县体育中心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的投标时,***已担任临泉庐阳现代产业园南园安置区及阜阳市第十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各方争议焦点是***是否还担任了阜阳市临泉路(七渔河路-颍西路)道路及附属物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3.1.5条规定:“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霍山县体育中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第9项第十二条第6款亦明确:总监理工程师若有在监项目,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理行业相关规范前提下,在监项目须在阜阳市行政区域内,且连同本项目在监不得超过三项。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7年2月14日,丰润公司与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签订阜阳市临泉路(七渔河路—颍西路)道路及附属物工程监理合同,该合同第四项明确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和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公布的阜阳市临泉路(七渔河路—颍西路)道路及附属物工程监理中标及合同备案公示均证明该项目总监为***。该工程施工合同明确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4月10日,虽因涉及拆迁暂时尚未开工,但存在随时开工的可能,且工程是否开工建设并不影响该监理合同中关于***为项目总监的事实。***所在单位是否出具任命书及委托书,是双方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过程中的具体要求。故丰润公司关于阜阳市临泉路(七渔河路-颍西路)道路及附属物工程至今未领取施工许可证,且丰润公司未出具授权书和任命书确认***为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认为该项目不属于***在监项目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丰润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3.1.5条规定,也不符合霍山县体育中心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霍山县公管局据此作出被诉处理决定并无不当。霍山县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审查并作出维持该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亦符合法律规定。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合肥丰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合肥丰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冷 静 审判员 **颖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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