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民初3668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飞松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飞松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