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飞松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安徽飞松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民初3668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飞松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飞松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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