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082民初6132号
原告:河南三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紫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威,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鼎鸿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大周镇岚川府村358号。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三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长葛鼎鸿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河南三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三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