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禹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禹州市博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81民初6229号
原告:禹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画圣路。
法定代表人:康占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红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博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大禹像北5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黄海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发晓,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周福有,男,汉族,1962年12月15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第三人:孙荣,女,汉族,1963年8月28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告禹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禹州市博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周福有、孙荣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禹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禹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李 钊
人民陪审员 :周宝亭
人民陪审员 :孙英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钰
书 记 员 :夏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