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禹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禹州市市政工程公司)、禹州市颍川街道办事处尹庄村民委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1执恢395号
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禹州市市政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占峰。
被执行人:禹州市颍川街道办事处***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遂山。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禹禹经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有关单位收入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收入130000的财产。
如需续冻结、查封,请在本次冻结、查封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冻结、查封申请书,逾期则视为放弃该种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齐克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侯 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