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禹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3民初6686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现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彬,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禹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禹州市城东新区行政南路76号。
负责人:崔国有,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普,系该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永峰,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禹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禹州市禹王大道99号。
负责人:陈涛,任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益珉、彭金斐,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禹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画圣路。
法定代表人:康占锋,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禹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禹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禹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764.00元减半收取计528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卫涛
审 判 员 史丰英
审 判 员 董爱巧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彭利娟
书 记 员 徐瑞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