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禹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3执1193号
申请执行人:孟亚朋,男性,1978年8月28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执行人:禹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081716702593F,住所地禹州市画圣路。
法定代表人:康占锋。
被执行人:禹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411081005771023B,住所地禹州市城东新区行政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亚朋与被执行人禹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禹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禹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已立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003执1193号案件中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杰
审判员 张新华
审判员 赵世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武照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