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54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亚朋,男,汉族,1978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彬,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博源,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禹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城东新区行政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永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普,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禹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禹王大道**
法定代表人:范晓东,该市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金斐,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益珉,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禹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画圣路/div>
法定代表人:康占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红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孟亚朋因与被申请人禹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禹州市人民政府、禹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0民终2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孟亚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赵艳斌
审 判 员 秦世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贲
书 记 员 李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