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新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民初57号
原告:商丘新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富国,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凤,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群,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丘新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商丘新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商丘新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商丘新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新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00.39元,减半收取8900.195元,由原告商丘新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秀敏
审 判 员 周永辉
审 判 员 韩慧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秋文
书 记 员 杨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