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21执恢11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潘绍旭,男,布依族,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高科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法定代表人:唐谢天晓。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六仲裁字12号裁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高科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高科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私下自愿达成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221执恢11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彭 江
审判员 黄堂富
审判员 赵祖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