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5867号
原告**,女,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王天群,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马场26号广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01069673。
法定代表人张威,董事长。
第三人天津壹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江西路与合肥道交叉口西南侧富润中心10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93398775。
法定代表人赵志颖,董事长。
第三人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商大道1号,统一信用代码:91411400735533203N。
法定代表人陈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秀英撤回对被告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壹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苏秀英负担。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