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终112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商丘市和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城郊乡木兰大道北999号。
法定代表人:高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经济开发区富商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陈铎,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赵儒仓。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卫,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群,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丘市和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4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10月18日,上诉人商丘市和谐置业有限公司以已与案外人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合同解除协议,本案所涉相关债权已返还给案外人,由案外人依法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商丘市和谐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商丘市和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案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548元,减半收取37774元,由商丘市和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红芬
审 判 员 王文科
审 判 员 孙艳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秦 权
书 记 员 张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