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中力国际新能源科技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122民初6247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经济开发区富商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3553320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力国际新能源科技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村委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4B3ET25。 法定代表人:**收,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结构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力国际新能源科技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力新能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结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中力新能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结构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请求:1、要求中力新能源公司支付工程款欠款1808622元及逾期利息(其中逾期利息以180862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窝工损失等各项费用314740元3、要求***结构公司对案涉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2日,***结构公司与中力新能源公司签订了《中力新能源电池产业园生产厂房二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结构公司承建中力新能源公司发包的“中力新能源电池产业园生产厂房二”工程项目,该项目位于郑州市中牟县,该工程已于2019年12月24日经中力新能源公司竣工验收合格,直到2020年7月9日才向***结构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批表》,原告同意以该结算单价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结算数额的依据,中力新能源公司一直以在走公司内部流程为由,迟迟不予签字确认,直到2021年1月15日,中力新能源公司项目部、成本部、法务部、财务部审核签字确认,该结算审批单确认最终结算金额为6408622元,截至到2021年9月17日,中力新能源公司共支付了460万元,剩余1808622元,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结构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中力新能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原告逾期支付供应商货款,造成原告损失15万元,中力新能源公司对案涉工程未能完善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致使施工现场停工,造成***结构公司窝工,窝工损失为79040元和85700元,该损失已经中力新能源公司核实并签字确认,以上因中力新能源公司违约行为,共造成***结构公司经济损失314740元,应由中力新能源公司承担。***结构公司多次向中力新能源公司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中力新能源公司辩称:中力新能源公司与***结构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是540万元,中力新能源公司已支付对方460万元,对方主张结算款6408622元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主张窝工损失及欠付其供应商货款与本案无直接关系,对***结构公司增加的85700元损失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 中力新能源公司提出反诉请求:要求解除中力新能源公司与***结构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并责令***结构公司承担违约金108万元。事实与理由:根据合同约定施工工期已严重拖延,中力新能源公司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结构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承担违约责任。中力新能源公司与***结构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7年12月13日,开工后60日历日,并约定了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结构公司实际完工时间为2019年12月16日,逾期将近两年之久,己经构成严重违约,依法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结构公司严重拖延施工期限,工期违约,中力新能源公司有权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请法庭支持。 ***结构公司辩称:中力国际公司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一、涉案工程没有工期延误,而是工期顺延。涉案工程的施工合同签订日期为2017年12月12日,开工令记载的开工日期为2017年12月13日,但在施工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因政府扬尘管控、环保检查,直到2018年1月25日仍未正常开工。**公司向建设单位提出工期顺延,并要求及时支付第二笔工程款,该联系单由被告工程部***签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又连续多次要求增加工程量、变更设计图纸等原因,直到2018年9月26日案涉工程完工,并提请建设单位中力新能源公司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以各种理由拖延验收,直到2019年12月16日才完成竣工验收。因此涉案工程并未工期延误,而是符合合同约定,进行了工期顺延。 二、造成工期顺延的责任在建设单位中力新能源公司。首先,因建设单位中力国际公司建设手续不全,造成案涉工程施工开工日期晚于开工令日期。其次,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进行了多达15次的图纸变更,且对原合同内容增加了施工工程量,造成工期顺延。第三、涉案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2018年9月26日,***结构公司提请中力新能源公司竣工验收。在此期间,中力新能源公司又要求增加施工工程量,直到2019年12月26日完成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第四、根据合同约定,***结构公司按照中力新能源公司提供的模板要求,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中清晰显示因政府扬尘管控、建设手续、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工期有顺延,并由被告项目经理即本案中力新能源公司代理人之一**签字,在合同履约情况表中,也清晰表明“无工期违约情况”。第五、在双方办理竣工结算时,中力新能源公司从未向***结构公司主张过工期延误的情形。 三、***结构公司与建设单位中力新能源公司已就涉案工程完成了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双方确认的结算结果支付工程款。***结构公司已在本诉中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的竣工结算已经双方确认,根据合同的约定,建设单位中力新能源公司应当依约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但其在双方已确认决算的情况下,又以工期延误为借口,不予支付工程款,有违诚实守信原则。 四、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已经合同约定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结构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结构公司依约向建设单位中力新能源公司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在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返还了该笔履约保证金,在返还过程中,也未提出工期延误等违约情形,进一步证明了***结构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无违约情形。 综上,造成工期顺延的责任在建设单位,而非***结构公司,***结构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违约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中力新能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12日,中力新能源公司(发包人)与***结构公司(承包人)签订《中力新能源电池产业园生产厂房二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结构公司承包中力新能源电池产业园生产厂房二钢结构工程,合同价款(暂定)540万元,工程量按实结算,结算价=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合同约定固定单价,变更签证价款按合同约定另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验收合格并结算审计完成付至结算审计价的95%,余结算审计价的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2年无任何质量问题无息退还。 2017年12月13日,中力新能源公司开具《工程开工令》,内容为:工程名称:中力新能源电池产业园生产厂房二钢结构工程,致河南***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你方所承建的中力新能源电池产业园生产厂房二钢结构工程项目,现场已具备开工条件,现通知你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起正式开工。该开工令下方手写:因政府扬尘管控、建设手续、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工期有顺延,中力新能源公司方**签名,落款时间为2020年5月14日。 2018年6月12日,***结构公司出具《中力新能源电池产业园工作联系单》,显示:致:中力国际新能源科技河南有限公司工程部:主题:关于工程进度款推迟支付导致供应商索赔和工期拖延导致劳务工人窝工索赔事宜:问题描述:1、依据:《中力新能源电池产业园生产厂房二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第六项第2条2.2“钢结构钢柱进场80%并开始安装,付暂定合同总价的25%”,2018年3月10日工程进度款已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贵司直到2018年6月4日方给支付,逾期85天,因贵司逾期付款,提货逾期80天导致上海宝钢彩板供应商索赔15万元。2、因建设单位手续不全,环保检查不达标,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按计划施工,造成劳务工人窝工并三次进退场,合计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8.57万元。以上两项合计235700元。中力新能源公司方***在该工作联系单上签署“情况属实,误工费用详见后附务工情况核实说明”,并签名;**在该工作联系单上签名。 2019年12月16日,***结构公司向中力新能源公司提交《工程验收单》,项目经理处显示:初验提出的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成,验收合格,**签名。2019年12月24日中力新能源公司验收完毕。 2019年12月30日,中力新能源公司方人员**、**签署《合同履约情况表》,显示:合同履约情况:合同工期:按合同约定期限内施工完成,无工期违约情况。 2020年7月9日,***结构公司向中力新能源公司提交《工程结算审批表》,审批表显示:结算总造价6408622元,合同约定结算标准:固定综合单价+签证变更。中力新能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审核完成。 后中力新能源公司仅支付工程款460万元,剩余款项未予支付,***结构公司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剩余工程款。本案中,中力新能源公司与***结构公司签订的《中力新能源电池产业园生产厂房二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双方签署《工程结算审批表》,结算总造价6408622元,案涉工程于2019年12月24日验收合格,截至目前质保期已经届满,故本案中力新能源公司还应向***结构公司支付工程款1808622元(6408622元-460万元),其中工程款1488190.9元(6408622元×95%-460万元),质保金320431.1元(6408622元×5%),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工程款1488190.9元的逾期利息,自中力新能源公司审核完成***结构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审批表》之日即2021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质保金320431.1元的逾期利息,自二年质保期届满次日即2021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赔偿损失。本案中,2018年6月12日,***结构公司出具《中力新能源电池产业园工作联系单》,显示:致:中力国际新能源科技河南有限公司工程部:主题:关于工程进度款推迟支付导致供应商索赔和工期拖延导致劳务工人窝工索赔事宜:问题描述:1、依据:《中力新能源电池产业园生产厂房二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第六项第2条2.2“钢结构钢柱进场80%并开始安装,付暂定合同总价的25%”,2018年3月10日工程进度款已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贵司直到2018年6月4日方给支付,逾期85天,因贵司逾期付款,提货逾期80天导致上海宝钢彩板供应商索赔15万元。2、因建设单位手续不全,环保检查不达标,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按计划施工,造成劳务工人窝工并三次进退场,合计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8.57万元。以上两项合计235700元。中力新能源公司方***在该工作联系单上签署“情况属实,误工费用详见后附务工情况核实说明”,并签名;**在该工作联系单上签名。故***结构公司要求中力新能源公司赔偿窝工损失及供应商索赔款共计2357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构公司另要求中力新能源公司支付窝工损失7904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优先受偿。本案中,发包人中力新能源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结构公司有权要求对工程价款就案涉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解除合同及违约金。本案中,2017年12月13日,中力新能源公司开具《工程开工令》,内容为:工程名称:中力新能源电池产业园生产厂房二钢结构工程,致河南***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你方所承建的中力新能源电池产业园生产厂房二钢结构工程项目,现场已具备开工条件,现通知你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起正式开工。该开工令下方手写:因政府扬尘管控、建设手续、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工期有顺延,中力新能源公司方**签名,落款时间为2020年5月14日。2019年12月30日,中力新能源公司方人员**、**签署《合同履约情况表》,显示:合同履约情况:合同工期:按合同约定期限内施工完成,无工期违约情况。且***结构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全部履行完毕合同约定义务,双方也已进行最终的验收和结算,故中力新能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108万元,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力国际新能源科技河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808622元及逾期利息(其中工程款1488190.9元的逾期利息,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质保金320431.1元的逾期利息,自2021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河南***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被告中力国际新能源科技河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窝工等各项损失2357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中力国际新能源科技河南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4908元,减半收取12454元,由原告河南***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77元,被告中力国际新能源科技河南有限公司负担1157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由反诉原告中力国际新能源科技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同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