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9民初1626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被告:***,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住衡东县。
被告:许昌高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兴昌路路段。
法定代表人:刘怀生,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许昌高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黔0329民初16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许昌高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975元的存款或财产。二、查封李忠莲所有的贵C69D**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本案经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黔0329民初162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黔0329民初16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李忠莲所有的贵C69D**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云琴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文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