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6民初6477号
原告:许昌高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兴昌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52279278W。
法定代表人:刘怀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若泉,河南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许昌高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许昌高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许昌高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昌高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因许昌高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其中案件受理费3850元予以退还;剩余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昌高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海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文佳
书记员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