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高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托克托县交通运输局、许昌高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民终26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托克托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新建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焦晓光,该交通运输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内蒙古立浩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高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兴昌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怀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善建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成,内蒙古蒙特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托克托县交通运输局、许昌高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19)内0122民初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托克托县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9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许昌高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于2020年9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托克托县交通运输局、许昌高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19)内0122民初83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托克托县交通运输局、许昌高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50元减半收取79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5000元由许昌高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773元减半收取8886.5元,由许昌高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925元,由托克托县交通运输局负担961.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窦 双
审判员 鄂晓红
审判员 戴玉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海俊
书记员 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