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房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与新乡市房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新乡市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03民初1881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5月5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告:新乡市房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祖民。
被告:新乡市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贠青山。
原告赵福祥诉被告新乡市房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新乡市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纠纷一案,原告**刚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天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