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通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许昌县交通运输局与被上诉人襄城县通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许民终字第5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岳风岭,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书田,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许昌县交通局副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襄城县通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许昌县交通运输局因与被上诉人襄城县通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县法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昌县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代理人*书田、侯长军,被上诉人襄城县通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海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县法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72元退回上诉人许昌县交通运输局。
审判长支伟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