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恒大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钦勋与鄢陵县公路管理局、鄢陵县恒大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24民初第1106号
原告:钦勋,男,汉族,1954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告:鄢陵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311国道与翠柳路交叉口西北角向北100米。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国选,鄢陵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鄢陵县恒大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公路局城关道班院内。
法定代表人:田宇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国选,鄢陵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钦勋诉被告鄢陵县公路管理局、鄢陵县恒大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鄢陵县公路管理局、鄢陵县恒大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钦勋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钦勋撤回对被告鄢陵县公路管理局、鄢陵县恒大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钦勋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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