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81民初382号
原告:山西洪杰智能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西蒲洲博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西洪杰智能控制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蒲洲博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现原告山西洪杰智能控制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已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洪杰智能控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曹永民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孟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