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洪杰智能控制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洪杰智能控制有限公司、北京太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7582号
申请人:***,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申请人:山西洪杰智能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99号华辰大厦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太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西一巷19号11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武新爱,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太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车站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西洪杰智能控制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太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被申请人北京太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洪杰智能控制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太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被申请人北京太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洪杰智能控制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太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被申请人北京太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审理过程中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承担法律责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洪杰智能控制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太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被申请人北京太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用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