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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某某能控制有限公司、运城市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执40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能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运城市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霞,董事长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能控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802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能控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50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和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到期续封则需在到期日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4、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给予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通过终本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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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王晋明

审判员  王文祥

审判员  刘艳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