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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牧野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刘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6)豫0703执759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新乡市牧野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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