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6)豫0703执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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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新乡市牧野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卫滨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二O一六年九月三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六年九月三十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2015卫滨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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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特别提醒:付款必须注明执行案号及付款人(如代付注明代谁付),以免误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