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宇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华宇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尚品飞轿制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26民初3720号之一

原告:宁波华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254361228H。

法定代表人:葛迎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云,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竺央央,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尚品飞轿制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缑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2543874528。

法定代表人:林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华伟,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华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尚品飞轿制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宁波华宇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华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潘相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沈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