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宇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华宇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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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26执恢296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华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254361228H),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南路293号。
法定代表人:葛迎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浩亮,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所地宁海县。
被执行人:***,女,1965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所地宁海县。
申请执行人宁波华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宁商初字第01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10000000元、执行费77400元、诉讼费86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
2.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
3.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坐落在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511弄94号501室的房地产及跃龙街道人民路65号龙珠大厦商铺3-68的房地产,本院已予以查封,现对该相关房地产继续查封(已申请参与分配)。
4.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但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已对其作出了公安布控拘留15天并罚款1000元的决定。
5.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次执行过程中,除已申请分配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26执恢2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林欣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陈鹏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