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5399号之二
原告:**,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华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南路29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波华宇建设有限公司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审理过程中,自2022年3月起本地持续发现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因该症已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相应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张 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浩
书 记 员 **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