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华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5399号之二 原告:**,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华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南路29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波华宇建设有限公司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审理过程中,自2022年3月起本地持续发现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因该症已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相应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张 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浩 书 记 员  **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