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025执1761号
申请执行人:*功勋,男,1968年2月6日生,汉族,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4生,汉族,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城关镇东关街**。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豫10民终994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协助执行法律文书),并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