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2民辖终3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柳公路南段(北门向北两公里路东)。
法定代表人:闫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城关镇东关街2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7)豫0202民初14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加工行为地在上诉人住所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应由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地点在颖阳镇中心幼儿园院内,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姬*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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