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豫1025民初46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云东
书记员 姜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