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顺诉被告*某民、***及第三人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张某顺诉被告*某民、***及第三人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7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襄民初字第721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余晓辉,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3月25日生。
被告:***,男,汉族,1986年4月11日生。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城关镇东关街276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顺诉被告*某民、***及第三人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万方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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