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顺诉被告*某民、某某及第三人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张某顺诉被告*某民、***及第三人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7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襄民初字第721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余晓辉,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3月25日生。
被告:***,男,汉族,1986年4月11日生。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城关镇东关街276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顺诉被告*某民、***及第三人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万方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