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豫1424民初4227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身份证号412327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洲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茨沟乡小师庄村烟城路首山佳苑1幢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579677223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建设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款184640元(庭审中变更为19135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承包建设公司的部分劳务任务,原告负责带领工人具体施工。2021年底完成全部劳务任务,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2月24日在襄城县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下达成支付所欠工人工资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建设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前支付乙方代表***混泥土工26人工资共467285元;同时双方约定甲方如到期不支付,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之后,被告在支付部分工资款后下剩部分拒绝支付。 被告建设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承包建设公司的部分劳务任务,原告负责带领工人具体施工。施工完毕后,2021年12月24日,原、被告在襄城县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下达成还款协议,被告共计欠原告带领的混泥土工26人工资款共计467285元,约定2022年1月21日前支付。后经催要,被告支付192945元,另有***工资款28500元、***工资款10200元、***工资款13735元、***工资款30555元,共计82990元在本次诉讼中表示不再主张,剩余工资款191350元(467285-192945-82990)拖欠不付,原告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代表人声明、放弃诉讼声明、还款协议、工资支付表、工资发放银行明细、工资支付情况说明、律师代理费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原告提交还款协议、工资支付表、工资发放银行明细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劳务工资款19135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工资款1913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七份,并不迟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直接交纳上诉费3992元,或交纳至:户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原银行郑州商务外环路支行;账号4199********;并注明款项用途,案号(2022)豫1424民初4227号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