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025执17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2月6日生,汉族,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4生,汉族,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城关镇东关街276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豫10民终994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协助执行法律文书),并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