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0民终14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0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住襄城县城关镇东关街276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襄城县东鑫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5民初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以上诉人双方相互认可的出资数额2317148元为依据,对总价款4539433元的涉案工程进行分配,实际造成涉案工程利润率高达48.96%,明显违背建筑业合理的利润率。原审事实不清,裁判方法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5民初4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