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6民初289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告):郑州康宁特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产业集聚区风尚街。
法定代表人:张福顺,董事长。
被申请人(被告):襄城县永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紫云大道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郑州康宁特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宁公司)与被申请人襄城县永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9)豫0106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永兴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康宁公司以被申请人永兴公司已履行完毕(2019)豫0106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款项为由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襄城县永兴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郑州康宁特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现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襄城县永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