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永兴建设有限公司

襄城县永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襄城县十里铺镇中心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25民初2126号
原告:襄城县永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文昌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国欣,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永强,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城县十里铺镇中心学校,住所地:襄城县十里铺镇王罗村。
负责人:米西德。
原告襄城县永兴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襄城县十里铺镇中心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襄城县永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襄城县十里铺镇中心学校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襄城县永兴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襄城县十里铺镇中心学校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城县永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襄城县永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静珂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侯又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