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25民初145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告:襄城县永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襄城县文昌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国欣。
被告:襄城县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襄城县紫云大道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海江。
原告***诉被告襄城县永兴建设有限公司、襄城县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安静珂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