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025执131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23日生,汉族,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襄城县永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文昌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国欣,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襄城县永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豫1025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我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襄城县永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襄城县永兴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0民终1075号民事判决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9月2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民申522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京伟
审判员 王志坚
审判员 **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帅民